江苏科技大学学生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1

根据省政府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对学生保险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待遇享受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参保对象】江苏科技大学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即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缴费标准】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470元。

【参保办理】由学校集体代收、代办,新参保学生需准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壹张。

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

参保学生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江科大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50%。参保学生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3倍(480元)。

2、慢性病门诊统筹

参保学生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江科大校医院)发生的规定范围的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等5个病种)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倍(1280元)。在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范围暂定为:精神病、 慢性肝炎、癫痫、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5种病种)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个人缴费 标准的15倍(2400元)。

3、门诊特病医疗费用补偿

参保学生患重型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终末期肾病、癌症(包括白血病等各种 恶性肿瘤)、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 等9种门诊特殊病种,在本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 由医保基金补偿50%,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2400元),患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的,符合医保规定的由医保基金补偿70%,不设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参保学生在本市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医保基金支付5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医保基金支付65%;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支付75%。在本市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本市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5、医保基金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使用特殊药品及规定范围的其他特殊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基金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

6、参保学生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因特殊诊疗及复诊在镇江市以外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50%报销;因非特殊诊疗项目在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上述办法报销。备注:(参保人员转镇江市外就诊特殊诊疗项目:1.心脏移植术 2.肺移植术 3.肝脏移植术 4.肾脏移植术 5.巩膜移植术 6.肾上腺自体移植术 7.甲状旁腺同种异体移植术 8.非亲缘性骨髓移植术 9.视神经管减压术 10.眶颅交通肿瘤切除术 11.脉络膜肿瘤切除术 12.经口蝶脊索瘤切除术 13.神经核团毁损(立体定向术)14.癫痫外科治疗(颅内电刺激器植入术)15.胸、腹主动脉瘤支架植入和人造血管置换术 16.肾脏穿刺病理电镜检查 17.小肠镜检查 18.胎儿镜检查)

结算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年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就诊的结算期,外诊费用结算延长一个月,逾期不予结算。

结算方式

大学生在校医院门、急诊和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凭本人医保病历、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就诊医院结算。有以下情况的请携带相关证明、医保证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费用收据原件、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校医院)报销:①外地户籍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回家,在原户籍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需提供就诊地户籍证明);②学生赴外地实习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提供学院赴外地实习证明);③特殊诊疗项目或非特殊诊疗项目在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④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患者和特殊病种患者,先到镇江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登记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回学校医院报销,(部分特病费用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市区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学校医院报销)。

 

学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2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09〕46号文件),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 基础上,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的精神。我校用政府财政所拨医疗经费,为享受医疗经费的大学生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具体保险规定如下:

参保对象:享受政府财政医疗经费的大学生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元。

参保办理:由学校统一办理(延长学制学生需自愿交纳,不交者不享受)。

保险有效期: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止。

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报销

符合医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下部分50%
1000 元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部分
30%
10000 元至 50000 元(含 50000 元)部分20%
50000 元以上部分
10%

每学年每位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理赔封顶人民币 100000 元。

                                         江苏科技大学医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

 

江苏科技大学医院学生就诊及报销须知

一、就诊须知:     

1、就诊:

挂号:学生必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和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校医院首诊;

就医:凭当日挂号处方及医疗保险证历;

收费:凭当日处方和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结算;学生无卡就诊一律视为自费。

取药:凭结算处方及发票。

    2、转诊:必须有当日挂号处方及医生开具校医院转诊单,由校医院医生指定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遇危及生命的疾病可就近就医,事后补转诊手续。

3、住院:必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和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到医保指定的医院办理住院进行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二、报销须知: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1、门诊费用报销:医疗保险证历和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结算发票、转诊证明、意外伤害的情况需带意外伤害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2、住院费用持医保卡结算后进行补充报销:医疗保险证历、住院结算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的正反等复印件 1 份;

3、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地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就诊者户籍证明。

 三、凡下列情况之一者,所造成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自购药品、未经校医院转诊的门诊费用和未经镇江市有转诊权医院的转诊而去转外地医院治疗的费用。

2、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以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交通费、陪护费床位超标费以及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付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

5、各种矫形、美容整形、洁齿、验光、心理咨询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6、被保险人除进行校内体育活动外的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运动发生的费用;

7、使用《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费和部分药品诊疗规定的自付比例部分;

8、各种体检费、预防接种费用、不孕不育诊疗费、妊娠分娩、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9、超过发生年度一个月及以上的医疗费用。

四、特殊情况:特困生患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和所在学院签字确认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医院审核,在统筹基金中给予报销。  

江苏科技大学医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